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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一旦确定,应当在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作出标志,可以采用“内部”、“内部事项 注意保管”等。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工作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工作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机关、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工作秘密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工作秘密一经确定,机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防护等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自监管范围。
机关、单位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工作秘密载体,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对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有关信息可管可控。
不得在未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虽然在保密层级上与国家秘密有所区别,但它对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不像国家秘密那样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领域,但其泄露同样可能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单位利益受损,甚至影响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武汉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