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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黄世德【         】 发布时间:2023-0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广西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工作,提升规章制度质量,保障规章制度合法性和有效性,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规章制度,是指以学校党委和学校名义在办学自主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发文公布,对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及全体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会签、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监督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其中,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四条  下列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一)职能部(处)室和二级学院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办事指南;

(二)各类规划、计划、措施等;

(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一般称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意见”“制度”等。

第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名称中可含有“试行”或“暂行”,标注“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起草部门应在两年内总结实施情况,决定继续全面实施的,取消“暂行”或“试行”;决定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修改完善后按照有关要求提请审议;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及时废止。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广西医科大学章程》规定;

(二)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充分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精简、必要、可行、合理,注重实效,适应学校实际需求,符合学校发展定位;

(四)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求学校相关部门和师生员工意见、建议;

(五)体系健全、协调统一,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构建法治校园。

第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工作,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统筹规划、登记备案、印制公布、清理汇编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规章制度承担主要责任,在管理职责或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规章制度制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学校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以及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会同各主责部门健全完善学校制度体系;

(二)对规章制度送审稿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依据授权参与起草学校规章制度;

(四)协助清理、汇编学校规章制度;

(五)组织规章制度专题研究和业务培训;

(六)指导并监督学校各部门的制度建设工作;

(七)其他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应当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广西医科大学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立项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规章制度的拟定名称、拟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及上位法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与校内现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关系、起草负责人和拟完成时间等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应当及时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起草。委托起草的,委托部门对起草文本负责。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权力及其职责、具体行为规范、有权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

规章制度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条文用语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当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规章制度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序号,另起一段书写;项冠以“(一)”“(二)”等序号,目冠以“1”“2”等序号。

规章制度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名称为“意见”的,可以使用段落式表述。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对拟制定规章制度涉及的国家、地方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检索。起草的具体规范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并应与学校现行相关规章制度保持一致。如果涉及需要修改或废止现行规章制度的,应与该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协商一致,确定适用规则。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专业领域、重要的基础管理制度或起草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或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教代会、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个人;属重大意见或建议的,应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并在起草说明中对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建议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在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的同时,应当形成规章制度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

(一)规章制度制定目的及制定权来源;

(二)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上位法和学校相关规定;

(三)拟制定规章制度与现行规章制度的协调、衔接情况;

(四)规章制度起草过程;

(五)专家论证和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六)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分歧及决策理由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制度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经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报送意见后,报送审查。

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对涉及“三重一大”和廉政风险防控重点领域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发展规划处对规章制度送审稿是否符合学校章程进行审查;依法治校办公室主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依法治校办公室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起草部门职责范围或已获得明确授权;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是否充分征求并吸纳合理意见;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依法治校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起草部门提交审查的材料不全面、内容不完整、主要内容有明显缺陷、重大分歧、应当征求意见而未征求意见等,应当告知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校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学校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作用,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部门、师生代表或专家学者的意见,协助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审查部门应当对经其审查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对于书面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起草部门按照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应当将修改稿提交审查部门进行复审。

审查部门审查完毕后,起草部门形成规章制度“审议稿”。如有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审查部门可就审议稿另行出具审查报告,或在会签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审议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前,对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或学校重大事项等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先行审议;对属于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的,由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先行审议。

规章制度审议稿经上述部门会签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列席规章制度审议会议,起草部门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制度审议稿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的,由起草部门按照学校办文程序及时予以公布,但内容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需要向上级部门备案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修改、废止和清理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上位法修改或废止的;

(二)规章制度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施行新的规章制度需要废止现行规章制度的,应当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拟废止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和废止时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清理机制。规章制度的清理机制坚持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

定期清理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职能部门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是该项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主责部门。

定期清理后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布。定期清理后未被列入公布目录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原因的变化,对本部门制定或解释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或建议,并报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因职能调整等原因,原起草部门不宜继续承担清理工作的,由原参与部门协商重新确定新的部门承担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汇总规章制度的清理意见或建议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需要制定或修改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需要以通知形式集中废止的,经依法治校办公室审查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请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玉林校区、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由学校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