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规章制度

广西医科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发布人:谢青松【         】 发布时间:2022-10-10

中共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文件

桂医大党〔20205

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各单位:

    经202019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广西医科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2020113

广西医科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根据《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结合《广西医科大学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桂医大党〔20202号)和《广西医科大学党委贯彻执行〈广西高等学校党委(常委制)工作规则〉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桂医大党〔20203号)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落实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自治区审计厅对我校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二、集体决策机构

主要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其扩大会,校长办公会或其扩大会等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事项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4.涉及学校重大发展问题的规章制度的出台、修订、废除。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岗位设置、定员定编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包括重大基建、物资、修缮、服务项目的配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批复,预算调整批复。

8.学校重要资产的使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包括捐赠、转让、出售、报废、报损。

9.校级以上评先推优和重大表彰。

10.校园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学校党政部门、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2.学校管理的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优秀年轻干部、校外重要机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重要人才引进。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自治区级以上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大设备、大宗物资、大宗服务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

1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2)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评标结果,须在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通报。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的安排

1采购资金大于等于30万元小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上通报;

2采购资金大于等于200万元小于公开招标额度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党委常委会上通报

3采购资金大于等于公开招标额度的工程项目,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取、项目采购方案、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项目采购评标结果在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上通报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2.已有预算并落实经费项目的经费审批,单项使用金额在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审;单项使用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校党委常委会审

3.校长机动经费以及未落实具体项目等经费审批(含追加预算、预算调整、对外投资、捐赠等),单项使用3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4.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贷款计划(包括政府债券),由校长办公会审定;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计划(包括政府债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5.货物、服务及工程款项的项目支付,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500万元及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6.工程变更涉及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涉及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7.按照国家和学校统一规定执行或已签订协议的政策性、常规性支出按规定办理,包括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遗属生活补助、上缴公积金、工会经费、上缴应交税金、学生奖助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水电费、非税上缴财政专户、支付贷款(债券)利息等。

8.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每季度)向校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9.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规定提出,议题应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未经审定和校领导充分沟通的议题,会议不予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出席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三重一大”决策的实施与保障机制

(一)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由党委书记、校长特别指派的人员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集体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

(二)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责成相应的职能部门落实,并及时将进展和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学校相关财务监督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五)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广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并根据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的要求,按年度向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报告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六、责任追究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以及管理教学教辅等部门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广西医科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桂医大党〔201844号)同时废止。

中共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0127日印发

校对:黄中阳    录入:林琳